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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郭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约定,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安市某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以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正式的购房合同待公司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
怀着对家的憧憬,郭某爽快地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
然而,一年后,就在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之际,该公司又将房屋悄无声息地出售给了第三人邱某,邱某所购房屋的面积、位置与郭某认购的一致,单价为135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135万元。
面对如此荒诞的“一房二卖”,郭某的购房梦瞬间破碎,他一纸诉状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讨回公道,追回自己的购房款,还要求该公司承担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律师说法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郭某的请求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郭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明确包含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基本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尽管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随后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弥补了认购协议的无效事由,因此,郭某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协议属于有效协议。
对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出卖人,因其行为给郭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在起诉中要求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等。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获利数额、对郭某的影响,以及郭某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的未审慎因素后,最终判决解除购房协议,要求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郭某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郭某60万元的损失。
一房二卖是一种违约且可能违法的行为,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房者在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群益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