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案例
作者 | 孙自通律师
来源 | 公众号“孙自通”
系列 | 金融审判实务系列第54篇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之前曾经撰写过几篇关于保证期间的文章,详细内容可点击下面链接。
1、保证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保证期间VS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3、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4、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既可以采用诉讼也可以采用非讼的方式,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效力如何呢?
二、相关规定及目前的主流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民二他字[2003]第6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债权人能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能够举证证明曾经在保证期间内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例如下面所附案例1—案例4。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复函》中所指特快专递仅指邮局的特快专递,普通快递公司不行,例如案例5。
三、相关典型判例
案例1: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及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87号
最高院认为:农业银行于2008年5月30日和2010年5月24日两次向安居公司邮寄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就邮递送达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公证,故其2011年9月30日起诉主张权利,不存在超出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情形。安居公司虽提出第二次邮寄时其工商注册地址已变更,但其并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通知债权人,且邮政部门网运和质量监控部证明2010年5月24日的邮件已经妥投收件人,邮单显示由潘某某签收,安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文在二审庭审中承认潘某某为该公司打字员。
故此,二审法院根据《复函》中关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规定,认定农业银行已及时主张了权利,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案例2: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
案例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与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汉中盛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7号
案例4: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0号
案例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134号
最高院认为:(200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